【中央社/台中市十六日電】 2007.01.16 05:54 pm


台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查獲王姓嫌犯,涉嫌經營地下錢莊,
就在王嫌正在要求被害人簽下一張面額八十萬元的本票,
做為借款三十七萬元的抵押時,當場遭警方逮捕到案,
全案於今天依重利罪嫌將王嫌移送法辦。

警方調查指出,王嫌於去年八月間趁洪姓被害人經濟拮据、
需錢孔急之際,先借給洪女兩萬四千元現金,
並且要求洪女自交付借款第二日起,
每天需償還一千元共三十次,從中牟取暴利,讓被害人苦不堪言。

警方表示,洪女今年一月又急需現金,在不得已之下,
只好再度找上王嫌借錢,並相約在台中市公園路一帶碰面,
王嫌先借了三十七萬元給洪女,
要求被害人簽具面額八十萬元的本票做為借款抵押。

警方調查發現,王嫌並且約定償還方式為自借款日第二天起,
每天需償還三千元,為期七個月,
總計必須支付六十三萬元給王嫌,幸好警方及時出現,
將王嫌以現行犯逮捕,並扣押洪女簽結的本票,
將兩人帶回第四分局偵訊。

員警除偵訊兩人之外,還勸誡洪女尋求親友的協助,
或是循正當的管道借錢,避免無法支付非法的高額利息,
導致經濟更為拮据。
在洪女的指證下,王嫌坦承犯行不諱,在警訊後依重利罪將王嫌移送。

【2007/01/16 中央社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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