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聯合報/記者熊迺祺/高雄市報導】 2007.01.01 04:29 am


抱走他人的狗,也觸犯妨害自由罪?高雄市29歲蘇姓男子向母親索錢未果,
心有不甘抱走母親飼養的臘腸犬報復,警方依強盜罪移送法辦,
但高雄院檢單位認為構成妨害自由強制罪,簡易判決處刑三個月,
他上月底上訴遭駁回,維持原判確定。

判決書指出,蘇姓男子遊手好閒,多次向母親索錢花費,
稍有不如意,即以辱罵或暴力方式對待。

94年11月25日下午1時許,蘇姓男子缺錢花用,
到高雄市鹽埕區找母親要錢,母親不肯,兩人發生爭執,
蘇姓男子心有不甘,抱走母親飼養的咖啡色臘腸犬。

蘇母見狀上前搶狗,兩人發生拉扯,蘇姓男子更以三字經辱罵母親,
還揚言「快放手,不然要揍下去。」隨即強行抱狗離去。

蘇母報警處理,高雄市警方循線到蘇姓男子住處找到狗,
將他帶回偵訊,並依強盜罪嫌移送法辦。但高雄地檢署調查,
認為蘇姓男子抱走母親的狗是為了報復,並無強盜犯意,
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依妨害自由強制罪簡易判決處刑。

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認為,蘇姓男子辱罵母親後抱走狗,雖未限制母親行動自由,
也未直接對母親施以強暴手段,但已妨害母親行使擁有犬隻的權利,
因此認為蘇姓男子犯行明確,在去年9月底依強制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,
得易科罰金。

蘇姓男子認為判決太重上訴,高雄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,
上月底裁定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,且不得再上訴。

【2007/01/01 聯合報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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