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聯合報/本報記者王文玲】 2007.01.13 03:21 am


國務機要費案四次開庭,程序上仍繞著「怎麼認定國家機密」打轉。

律師團時有「新解」,一會說「機密」是存在於總統腦海裡,不具形式的資訊;
一會又提出「憲法層次下的總統國家機密特權」。
但前者「虛無縹緲」,後者「還待研究」,但都經不起仔細的拆解。

先看存於總統腦海之說,此說首創於律師顧立雄,
總統陳水扁出訪尼加拉瓜也重申「有些機密一輩子都不能和盤托出」。
看起來事涉國家利益非同小可,誰都不能碰,其實根本是誤解。

以本案來說,總統向檢察官說,他用國務機要費執行了六項機密外交,
姑不論其機密性及真假,這些外交工作既已付諸執行,就不會還存在總統的腦海裡。
因為總統不可能自己執行,一定有承辦人,這些「機密」從總統腦海「落入凡間」,
就必須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的規定經過核定的程序,列件歸檔。

總統既然可以把機密交給承辦人執行,就不是「一輩子」「到死」都不能和盤托出的。
為什麼法院只要調閱機密的核定文號等無涉機密的「編碼」資料,
並非要總統或相關人員到法院揭露國家機密,總統府都不肯給呢?
這和總統的「國家機密特權」有何相關?

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,是總統府二度回函法院的用詞,
律師團今天也引以將機密分為三類,一是憲法層次的總統國家機密特權,
第二是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的國家機密,第三是刑法規範的國防以外秘密。
然而有關特權的內涵為何,律師只神秘的說「私下、近日提供資料」,
一反以往的咄咄逼人。

九十二年實施的國家機密保護法,涵蓋國防外交機密。施行細則即例示,
如中斷我國與邦交國外交國家等資訊,即屬應由總統、行政院長
或其授權的部會級首長的「極機密」;另規定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的國家機密,
應永久保密。

這些設計,都足以保護國家機密。但國家機密必須經過核定程序,避免濫權,
法院只不過要求一個核定的資料而已,總統府卻堅持不給。
正如律師所說,個人可以輸,國家不能輸。
總統府如此反覆解釋國家機密,到底是為個人還是為國家,答案已經很明顯。

【2007/01/13 聯合報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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