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聯合晚報/記者楊正海、高凌雲、劉開元、林進修/記錄】 2006.12.22 03:53 pm



國務機要費案上午在台北地方法院開庭,院外很多人抗議湊熱鬧,有扮成耶誕老公公。

審判長:
閱卷部分先影印
再通知律師核對


審判長:閱卷部分,合議庭裁定先行影印,再行通知律師來核對,不會全部都來吧?

律師:一個被告,一個律師來核對。所謂國家機密,並不符合國家機密保護法的機密。

張熙懷檢察官陳述: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,未經授權不得為證據,
檢察官所提的,是否是國家機密?偵查檢察官在10、11、12卷案
的封套上有打字「機密文件」,之所以為之,莫非是在偵查中,
遵守和提出者彼此的承諾,和詢問時回答,期盼檢察官能保密,
才會在此三卷上記載,且檢察官在有關機密事項中,已經以簽字筆塗抹,
極盡保密的承諾;經過簽字筆塗抹部分,公訴人也不知道原先的記載為何

對於國家機密的標的,核定為機密,必須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相關規定,
對於物證、文件、事項… 「發生當即」就應予以核定是屬於那一種機密等級,
並附予保護的客體、文號、日期,還需在法定的國家機密進行等級標的。
除了每一頁,若裝訂成冊,封面、封底上都要標示。

我們來看看這三包 (指卷宗),「很抱歉,各位大律師,都還是封來的」,
我們都信守承諾。(話鋒一轉)但這些機密與國家機密保護法不符。
以副總總的「台灣、禮敬」,從網站上Google查詢,
就像鍵入我的名字一樣,都找得到,何謂國家機密呢?

檢察官林達補充:「F案」也是機密外交,捐款給外國公關公司,
認為是機密,但從美國司法部,就可以簡單查到,
外國的相關登記政治獻金,這是美國反間諜法的要求,
相關金額,公開的網站上可查詢,並非機密。

張熙懷再陳述:所謂的機密,在「取出的當下」,須經過同意核准,
提出書面文件,才符合法律作業流程,陳總統兩次「移樽就教」,
拿出自稱是國家機密時,口頭告知是國家機密,
但92、93年涉案的標的,當時就要報請核定,
才能去保護國家機密,因此這些都不是法定的國家機密。


檢察官:
立即聲請證據保全
以保護被訴人權益


張熙懷:剛才提示出來的證據,是否涉及機密、極機密?
其適格性如何,可否請鈞長裁示?

顧立雄:閱卷是準備程序前的前置作業,但事涉「國家機密保護法」,
不管公訴人或辯護律師都有可能因此而遭追訴,
因此在證據是否涉及機密一事,應由審判長判定,不能由公訴人說了算。

所以,我覺得鈞院應去問具有權責的單位,參酌行政機關的意見。
這個動作一定要做,否則我們都很危險。

至於那些才是事實,公訴人不能一廂情願認為一切都是對的,
要不然起訴書不就是最後的起訴書了?
這個案子最後乾脆讓公訴判決算了!這不是開大家玩笑嗎?

審判長:楊大律師有沒有意見?

楊芳婉律師:如果這些證據涉及機密,為何公訴人可以閱卷,
被訴人就不可以?我認為機不機密的認定,
應在檢方閱卷之前就討論認定,不能等他們都閱完了,才來討論。

審判長:我會注意這個問題。公訴人當然可以閱卷,
否則要他們怎麼提出證據?(此時,顧立雄走出法庭)

張熙懷:庭上,顧立雄走出去了,我要立即聲請證據保全,
以保護被訴人的權益。時間一天天過去,我十分擔心總統夫人的安全,
因為李碧君曾說過,夫人告訴她到死也不會承認,若不立即保全證據,會有問題。


顧立雄:
請公訴人不要
老是影射當事人


顧立雄: 公訴人不要老是影射當事人,講的又是與庭訊無關的事,我們聽庭上的裁示。

(此時洪得勝律師從座位站起要往外走-)

審判長:在座要上廁所,請快去。(哄堂大笑)

顧立雄又追說:請公訴人不要沒事就酸兩句,讓人聽了很不爽,何必呢

審判長:我會注意。

張熙懷:按法律規定,我要保全證據理由,
一是案情概要方面,依95年偵字第23708號起訴書,犯罪事實存在。
二是因保全證據及保全之方法,包括保全證據及甲君對外之秘密外交工作,
在起訴書第9頁括弧1,此部分與國家機密保護法
核定權責人員、日期、文號、機密等級、保密期限、解密條件、國家機密
標示等級位置及方式及相關資料。

關於320萬元秘密外交工作方面,在起訴書21頁。F1外國公關公司在31頁,
資助海外民運人士在33頁,台灣禮敬活動在25頁第6-10行,
東北亞外交活動在25頁第10行至12行部分
(按這些內容,張熙懷都以節省時間為由,附在卷內)。

張熙懷:保全之方法,建請鈞院及時保全聲請人及被告、辯護人,
親赴總統府向保管掌理上述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規定,
調取扣押國家機密相關資料。上述六項事務工作,
是否屬於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,攸關重大,亟需決定。

張熙懷:國務機要費是否符合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5條第1項法院受理的案件,
也應釐清。被告吳淑珍、林德訓、馬永成、
陳鎮慧等人與種村碧君、曾天賜彼此勾串,意圖虛偽不法,
並提出不實證據,以為可逃過法律追訴,
從多種事實顯示證據的確有被湮滅、變造、偽造或礙難使用,意圖偽證,而被提起公訴在案。

張熙懷:本案在偵辦期間,案情陸續被批露,本案到底有多少國家機密外洩,
「深不可測」,也啟人疑竇,也恐有被移花接木之虞,
而調取或扣押相關資料,是開啟本案審判工作的開始。
第七項理由是保全證據有其急迫性。

張熙懷(隨後又以口頭補充):第八點理由是為了關懷吳淑珍身體健康,
調取或扣押證據是為了讓吳淑珍病情「放下一塊大石頭」、「對她病情有幫助」。


張熙懷:
我看過卷宗
若講錯我道歉


審判長:有核定權責之人,今天如果調取不到相關文件,日後可否補充?

張熙懷:國家機密發生時當即核定,今天不進行證據保全,
我不能臆測會發生什麼狀況?只要取得證據,下周會移轉快速,證據會全部披露出來。

審判長:有關證據保全,是進入審理前的程序,對檢察官提出的申請,被告有無意見?

馬永成、林德訓、陳鎮慧:請辯護人說明。

楊芳婉律師:前次發言,公訴人影射當事人
(指李碧君供稱吳淑珍告訴她,到死都不能承認),公訴人同意撤回與道歉,筆錄應修正。

張熙懷:我看過卷宗,如果我講錯,我道歉。

審判長:筆錄記載有無錯誤?

(洪偉勝律師要表達意見,父親洪貴參律師先插話)

審判長:讓洪偉勝自己講,爸爸請不要講。

洪偉勝:希望檢察官用完投影幕要收起來,
不要再用螢光筆,用影射的方式陳述,辯護人內急與隱匿證據無關,不要影射。

審判長:筆錄記載有無錯誤?

洪勝偉:不要影射被告。

審判長:請對聲請保全證據表示意見。

顧立雄:不表示意見。

廖學興:尊重審判長職權,但檢察官自相矛盾。

李勝琛:看得出來檢察官是有備而來,聲請保全證據的狀子都遞給庭上,
這幾個案子是機密或非機密,檢察官95年11月16日發文就說,
筆錄有三案屬於機密,應諭知閱卷及影印人員確實保密。另併送三卷宗影本,
已塗銷若干文字,與檢察官所持相同。

檢察官聲請保全證據,不知居心在那?與原公訴人表達過的南轅北轍,
這樣有無違憲之虞,請審判長深思。


檢察官:
建議立即到總統府
向當事人調扣證據


張熙懷:為何我今天會提出保全證據的聲請?這是因為我凡事都以宏觀角度看待任何事務,
只要能解開這個結,就可以達到保護被訴人的目的。(陳建中律師要求上廁所,引起哄堂大笑。)

張熙懷:鈞長,我建議即刻到總統府,不要受憲法52條的限制,
向當事人調扣證據,就算回到以前騎機車去,我都願意。

審判長:馬永成和林德訓你們兩人以前都在總統府任職,知不知道機密文件?

馬永成:我不是很清楚,機密文件應分在不同單位。

林德訓:我也一樣。

審判長:休息30分鐘,退庭。

【2006/12/22 聯合晚報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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